【反兴奋剂】多名未成年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现象之反思

本文为“2018体育法律事件有奖征文”活动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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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根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公开的违规信息,截至目前为止,2018年度约有23例涉及未成年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案件,其中较为零散的有:3例违规出现在高校的自主招生考试中,2例经赛外检测查出,另有5例为国内赛事的赛内药检环节中呈阳性。上述零散的情形事实上在近些年时有发生不足为奇,值得深思与探讨的是集中爆发于7月初至8月末,即各省开展自查行动期间发生的17例违规。

首先,从这17例兴奋剂违规案件所涉体育项目的分布来看,自行车、拳击及田径等运动仍是“重灾区”;其次,涉案的药物包括1,3-二甲基丁胺、美雄酮等,此类药物均具有严重的副作用,如高血压、心脏病、女性服用可能导致男性化反应等;最后,从各省自查的情况来看,同一项目中兴奋剂违纪的未成年运动员所使用药物高度重合,如来自浙江温州的自行车运动员违纪所涉药物均为1,3-二甲基丁胺,来自辽宁鞍山的田径运动员则均使用了美雄酮,难以令人相信这仅仅是巧合。

鉴于目前反兴奋剂中心尚未公布对这一批运动员的处理结果,不宜妄议这是否又是运动辅助人员(教练、队医等)主导下的“组织使用兴奋剂事件”,但结合我国2018年新修订的《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中涉及未成年运动员的条款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正在修订的2021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草案中的相关细节,笔者认为有必要反思当前反兴奋剂过程中处罚违纪的未成年运动员与保护其权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事件评论

为履行签约方义务,我国于2018年在广泛征集意见后修订了《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以符合2015年版WADC的要求与我国反兴奋剂实践的需要。《通则》对涉及未成年运动员的规定可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基于对这类群体年龄的考虑而设置的“优待条款”,其二为震慑对未成年运动员行为有重要引导责任的运动辅助人员(教练、营养师、队医等)而设置的“加重处罚条款”。本次修订完善了部分优待条款的内容,包括在实施经济处罚时酌情考虑未成年人的负担能力减免或免除罚款等。

应当肯定的是,修订后的法规对未成年运动员的权益保障总体是有利的。以中国田径协会发布的对2018年在高校体育招生考试中违规使用兴奋剂的3名未成年人的具体处罚决定为例,在《通则》第78条的新条款生效后,处罚单位考虑到上述未成年运动员缺乏收入来源的基本事实,最终决定施加取消成绩不予录取和禁赛4年不予注册的处罚,但免除了经济处罚,避免了过去凡禁赛必配罚款而不考虑未成年运动员负担能力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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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论是各省自查发现的大量未成年运动员服药现象,还是前述举例中未成年运动员主动承认为了提高考试成绩而无视兴奋剂风险的事实,均表明了:对于未成年运动员的权益保护不可以减少对这类群体的要求为代价,在考虑将处罚的程度尽量控制在其可承受范围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在其他方面增加适当的要求。显然,目前的法规在这一方面仍有欠缺,甚至对我国反兴奋剂规则立法有重要指引作用的WADC在这方面的做法也存在争议。

WADA对2021年版WADC的制定已进行到了第二个阶段,对比草案2.0与草案1.0中涉及未成年运动员的条款修改可以发现:在体育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与“公平原则”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具体表现为:(1)草案1.0在未成年运动员证明禁用物质来源的义务已在2015年版的WADC中被免除的情况下,不仅在此基础上将未成年运动员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处罚最低线降至最轻的警告,还进一步免除了未成年人在一般情形下对“非故意”的证明义务,表明了对未成年运动员“倾斜保护”的态度,但反对者认为年龄不应是未成年运动员受偏袒的理由,且这一例外与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一贯坚持的“公平”主张相悖;(2)草案2.0在众多反对的声音下,仍坚持免除未成年运动员证明禁用物质来源的义务并降格处罚,但在证明非故意的义务上选择让步,取消了过分保护的规定,退回2015年版WADC规定的现状。此外,2.0版草案以“Vulnerable Person(弱势群体)”取代了“Minor(未成年人)”,涵盖了未满18岁(16-17岁的精英运动员被排除在外)与智力残障的运动员。可见,“倾斜保护”这一社会法的原则已逐渐走入体育法的立法与实践中,这对于运动员的权利保护有利,但不可忽视“倾斜过度”的危机,诸如进一步放宽要求可能出现的以年龄“弱势”为保护伞,将责任推诿给他人等现象。

因此,反兴奋剂组织在立法与实践中应当注意“倾斜保护”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平衡,适当控制、放宽对未成年运动员的违纪处罚的同时,应重视未成年运动员在使用兴奋剂过程中的主观认识状态,加强对未成年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可考虑将反兴奋剂强制性教育不仅作为预防手段,也可作为经济处罚的替代性处罚,或是在禁赛处罚降格的同时作为补充性处罚,对兴奋剂违纪的未成年运动员进行再教育与资格考核,对考核应有严格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未成年运动员对兴奋剂的认知,避免“弱势公平”的矫正沦为纵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The End)

作者介绍

裘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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